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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参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合规要点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外汇 ,作者熊毅


作者丨熊毅  德意志银行环球金融交易业务部董事兼大中华区现金管理产品主管

来源丨《中国外汇》2019年第12期,经授权转载



 要点 

近日,一家上市公司声称巨额存款在银行账户“不翼而飞”,引发市场对上市公司参与集团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诸多讨论。与其他类型企业不同,上市公司由于自身特性,其资金往来、资金管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资金池是银行现金管理业务中涉及多方法律、法规,且税务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业务。上市公司拟参与集团资金管理业务、进入集团资金池,需要更为审慎的管理。


 本文就上市公司参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业务中的银行产品方案和合规性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厘清现金管理/资金池业务的法律基础


现金管理(Cash Management)又称为资金管理。现金管理服务是指银行为了满足企业对资金可控性、可视性、可用性的管理需要,利用自身的技术、网点、人力的优势,协助企业全面直观地了解资金的流动性、把握现金流,以及更有效地控制资金。在资金富余时将多余的现金用于短期投资、对外拆借,并做好资金规划;在资金短缺时,能保证有足够多的手段可以及时获得资金,例如支取存款、赎回短期投资、收回对外借款等等。现金管理其实涵盖了电子银行、资金池、应收应付款管理等多项银行产品服务。

银行提供的资金池产品,是集团公司现金管理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池产品主要是帮助集团公司实现集团内成员公司子账户余额自动上收下拨、成员公司子账户日间透支、成员公司子账户和集团公司主账户之间借贷余额以及借贷计息等功能。目前,中外资银行对于现金管理产品的服务范畴基本趋于一致。中资行可能会将提供给客户的资金池产品笼统称为现金管理产品,并要求客户签署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外资行往往是根据客户所选择的现金管理服务分别要求客户签署网银协议、资金池协议等各项不同的产品协议。公司通过选用银行的现金管理服务或者资金池,可提升资金管理效率、优化资金配置。但无论是签署哪种协议、使用何种银行产品,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都需对产品运作原理有着清晰的认知,即无论是现金管理还是资金池产品,其法律基础、合规风险、税务要求和收益测算等,都是上市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前需要考虑周全的因素。

现金管理协议(或资金池协议)是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活动的核心基础。集团公司和集团内的成员公司可以通过搭建资金池的做法有效管控集团内资金。目前银行提供的资金池产品的法律基础是委托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之外,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公司之间可以直接划拨资金并在会计层面簿记成公司间借款。这也是目前与国外惯例一致的做法。公司之间的借贷可以通过公司之间直接划转资金进行,也可以考虑通过银行作为中间方以委托贷款形式实现公司间接的借贷。反观海外市场,其普遍采用公司间直接借贷作为资金池的法律基础。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实践发展中,基于委托贷款框架设计而来的资金池产品,就成为境内集团公司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最为合规的方式。


合规、有限参与资金池


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并无明文规定限制上市公司参与资金池,但证监会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下称“56号文”),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是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是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实际上,目前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合规方式就是搭建以委托贷款为法律基础的资金池。资金池的参与方,如集团公司的下属成员公司,可以将自身富余的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拆借给资金池的其他参与方;资金池中资金短缺的参与方,也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从资金池其他成员企业获取资金。所有的资金拆入和拆出都是按照预先设计的资金扫划规则自动化实现,并记录为发放或借入的委托贷款。

正是基于56号文的规定,所以上市公司在参与基于委托贷款而来的资金池开展业务时,应当注意只能以从资金池借入资金,而不能向资金池里借出任何资金。这是因为,资金池的参与方往往都是一个集团公司内的各类下属成员公司。上市公司通常也是集团内的一个成员公司,因此若上市公司向资金池拆出资金,则意味着违规向股东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因此,作为资金池产品的服务提供商,银行应当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上市公司参与集团资金池审慎配置资金池自动扫划的相关参数。

以常见的日终归集的零余额资金池为例。首先,上市公司不能作为此类资金池的主账户。主账户作为资金池核心公司,发挥桥梁作用。主账户需要从资金富余的参与方借入资金,然后借给资金短缺的参与方。上市公司显然不适合承担该项角色。但上市公司可以有限制性地作为参与方开立资金池子账户,上市公司的资金池子账户不得向资金池里借出资金,只能在资金短缺时向资金池主账户(例如集团公司)借入资金。这里所谓的“不得借出资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银行日间营业时间内未发生资金池资金划拨时,上市公司子账户里的资金不得共享给其他资金池账户使用;二是在银行日终资金池扫划归集时,上市公司的子账户不得向主账户上划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但是可以上划用于归还之前欠主账户的委托贷款。由此可见,通过参数调整,上市公司是可以合规、有条件地参与资金池,可以参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


做好相关授权与信息披露工作


资金池是银行现金管理业务中涉及法律法规以及税务复杂性最高的一项产品。银行在开展资金池业务时,一般会查验各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确认所有协议事项均取得适当授权。通常上市公司章程会对关联交易有所约定,规定何种情形需提交由股东大会审议,何种情形授权公司相关人士签署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加入资金池业务需要恰当的授权,并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该项授权包含多方面内容:其一,资金池的参与方每天都会发生自动化的资金池划转。划转金额理论上是无限大的。这就需要确定签署资金池协议的授权签字人是否有足够的授权级别。其二,基于委托贷款方式开展的集团资金池业务,大概率属于关联交易范畴。上市公司有限制地参与资金池后,虽然不能向资金池参与方发放委托贷款,但是上市公司可以从集团资金池借入委托贷款。这也属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在参与集团资金池时,应当充分了解证监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不违反上市公司的章程,完成必要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确认授权签字人的签署权限。上市公司在加入集团资金池时,应当尽量约定从资金池借入委托贷款的上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对外进行公告。如果未在资金池协议中约定上市公司可累计借入委托贷款的上限,那么根据目前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此类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注交叉担保或连带责任问题


目前大部分银行提供的集团资金池产品协议是以委托贷款为法律框架起草的。银行通过帮助客户配置自动化的扫划参数,让客户资金实现归集。所谓归集,一般是指银行当天营业结束以后才发生的资金划转归集。那在银行营业时间内若资金池账户需要对外支付,资金不足时该如何处理?外资银行的普遍做法是提供配套的日间透支产品——当某个资金池子账户本账户内账面余额不足,可通过配套的日间透支继续对外付款。任意子账户上可动用的日间透支额度,以资金池内其他子账户可共享的账面存款余额为上限。这样就保证了集团公司在银行日间营业时间内以整个集团的自有资金为上限,以确保对外支付的实现。

在极端情况下,共享在资金池中的资金可能会被司法冻结,导致需要动用临时的银行贷款资金来弥补资金池的缺口。有鉴于此,银行可能会要求资金池的参与方通过交叉担保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来降低银行在这种情况下的信贷风险。而56号文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担保,并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以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做了规定。这就是说,上市公司除了要注意通过资金池自动化参数配置,避免向资金池里的集团公司或其他成员公司借出资金外,还要注意避免签署资金池协议中的相关交叉担保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有的银行的资金池会通过资金池账户实时归集的方式,部分规避交叉担保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实时归集即子账户有收款入账时,入账资金实时上划给资金池主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或归还委托贷款。当子账户对外付款时,由主账户按付款金额实时下拨资金给子账户,用于子账户对外支付。主账户向子账户的资金下拨,视同主账户向子账户发放或归还委托贷款。这就意味着,通过实时归集,可以不用向子账户配套提供日间透支额度;但这会在主子账户之间发生大量的委托贷款交易,对公司对账产生较大负担,而且实时归集也不能完全消除主账户内存款被司法冻结的极端情况。


妥善处理银行询证函事宜


上市公司营运过程中需要通过相应的审计。会计事务所必然会向其开户银行要求出具询证函。会计事务所会要求银行在询证函中提供企业的账户余额(通常会是某一天的日末账户余额)。如果上市公司作为资金池成员单位参与了一个零余额的集团资金池,就会面临询证函事宜。一般而言,资金池中的子账户日终账户存款余额通常会是零,但是这并不表示该子账户的实际资金能力状况。出于审慎考虑,会计事务所应该要求银行同时出具该子账户日终在资金池中发放的委托贷款余额,或者借入的委托贷款余额。

从会计实质角度看,在出具银行询证函的时间点上,参与资金池业务的成员公司的子账户可能拥有0元银行存款,但其账户内资金已被转化为对资金池主账户的应收委托贷款,或者对资金池主账户的应偿还的委托贷款。由于上市公司不得在资金池中向集团公司或其他集团下属成员借出资金,银行询证函也应只涉及上市公司从池内借入的资金,并记录为“短期借款-应偿还委托贷款”。对此,为有上市公司加入的集团提供资金管理服务的合作银行,应该有恰当的准备。


整体来看,上市公司若要加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需要深入了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法律基础、洞悉现金池的产品实质,并做好内部授权管理与对外的信息披露工作。与此同时,作为合作伙伴、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银行,也需帮助客户前置风险管理,配合做好相关的现金池参数设置,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好现金管理协议中的交叉担保问题乃至会计事务所要求的询证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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